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被省检察院发布为典型案例
来源:贵州检察 责编:张齐云 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8002

6月23日,贵州省检察院举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推进禁毒检察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其中一例是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宁某泽等七人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六:宁某泽等七人

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2月,宁某某相继纠集穆某君、穆某菊、高某峰、杨某林等人从事毒品贩卖、运输犯罪活动,约定除本分利。宁某某联系在云南省龙陵县、芒市一带从事贩毒活动的毒品上线“三姐”(另案处理),安排杨某林携带购毒款与“三姐”进行对接,穆某君、穆某菊、高某峰负责将毒品从云南运回六盘水,穆某君、高某峰、孟某志等人负责在市区进行贩卖,形成了以宁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穆某君、穆某菊、高某峰为重要成员的毒品犯罪集团。自案发,该团伙涉案毒品多达7000余克(其中5000余克已被贩卖)。其中,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并多次将毒品海洛因拿给孟某志帮忙贩卖,穆某君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代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宁某某、孟某志均系零口供,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犯罪嫌疑人的多桩犯罪事实,对每名被告人在毒品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地位进行全面分析。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释法说理,被告人孟某志、穆某菊、穆某君、杨某林、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孟某志在庭审中作出归案后首次有罪供述。第二次开庭前,公诉人通过与辩护人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其辩护意见,与辩护人共同对被告人宁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作出归案后首次有罪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宁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穆某君、穆某菊、高某峰被判处无期徒刑;杨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孟某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全案七名被告人,除高某峰认罪不认罚外,其余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一审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贩毒集团组织者、领导者在开庭前均未作有罪供述,系零口供审查起诉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深挖涉案人员和线索,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回溯式打击,对已贩卖未缴获的毒品数量全部予以认定;全面梳理犯罪集团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分工,做到指控的每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以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良好效果带动其他不认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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