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丨超员157%、177%,六盘水这两名驾驶员被判刑!
来源:六盘水长安网 责编:张齐云 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3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月13日下午,陈某某驾驶贵B0S*76由木果镇中心幼儿园往营脚村方向行驶,16时10分行至木果镇神仙坡至金钟0公里50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超员157%,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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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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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下午,驾驶员陆某某驾驶贵BJY*42号小型面包车,由大河镇渔溏小学往保华镇海螺村方向行驶。下午16时15分行至红渔路线(红旗矿﹣渔溏村)6公里800米处,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25人,超员率达177%,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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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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