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由盘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办理跨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贵州省盘州市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偷渡到缅甸并滞留缅甸,后又偷渡回国。
2022年5月5日至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资金,并帮助取现。其涉案流水45万余元,其中,项某某被骗的2万余元、张某某被骗的4万余元、张某被骗的3万余元、韩某某被骗的1万余元、羊某某被骗的2万元汇入李某某的银行卡。李某某非法获利2千元。
发财致富没有捷径,境外也不可能掉“馅饼”。近年来,大量电信网络犯罪不法分子为获利,以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承诺给“好处费”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通过购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账,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洗钱。网上发布的境外高薪招聘广告层出不穷,不少群众被虚假信息所骗,试图偷越国(边)境寻求“一夜暴富”的机会,最后陷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而难以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