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法院当庭宣判4起危险驾驶罪案
来源:水城区法院 责编:张齐云 时间:2022-08-14 浏览次数:12100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尽管酒驾的危害人人皆知,但仍有许多驾驶员在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在“百日行动”活动开展之际,水城法院开庭审了4起“酒驾”案件。具体案情及判决如下:


01【罗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05月20日,被告人罗某醉酒后驾车由玉舍方向往马场方向行驶,22时46分,该行驶至玉马公路46km+200m(六盘水市水城区境内勺米镇辖区小地名:桥洞)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材料(罗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2【唐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06月22日,被告人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老鹰山八字大楼往木桥村方向行驶,20时许,该车行驶至开发大道路口500m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材料(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为197mg/100mL。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王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06月03日,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发耳二级公路1km+800m(小地名:草皮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液(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02mg/100mL血。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4【张某危险驾驶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29日,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贵B8V67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纸厂方向往玉舍方向行驶,20时50分,该行驶至G246国道901km+700m(小地名:碉边)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张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问:喝多少算酒驾?

饮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为酒后驾驶;

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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